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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告经济困难,原告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吗?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登记结婚,于1995年9月22日生一女名瑞聪(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常因原告是否有第三者发生纠纷。2001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打工处居住,回家后被告服毒,经抢救脱险,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因被告经济困难,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同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6000元作为被告生活帮资金。问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保护妇女的原则,被告生活困难,原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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