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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险),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和重要保障。不同的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险则具有自愿性,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法律地位,也为公开、公正、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负有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优先赔付,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而商业险采取的是过错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限额,即“有责赔付”,体现了商业险的价值追求。
    2、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各大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充当了一个代办人的角色。
    以赢利为目的,则是商业险的本质特征。
    3、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而且不设免赔率(额),其保障范围大大超过了商业险。
    而商业险则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免责条款和免赔率(额),这使得商业险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
    4、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调整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2100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商业险的保额则是根据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确定的,商业险的保额不等,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商业险仅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而且,有着严格的理赔条件和繁琐的理赔程序。
    5、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可以直接把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在诉讼时,法院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将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即使被保险人参加有商业险,受害人也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只有待判决生效后,当交强险不足以赔付给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依据有关证据和生效判决,向商业险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对理赔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时,被保险人可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6、交强险保险公司由国家指定,机动车不参加交强险则不予登记,不允许上路,并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商业险保险公司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是否投保?投保多少?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他人则无权干涉。
    而且,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可能是同一个保险公司,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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