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案例 首页>个人案例
未予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王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表示希望与赵某结婚,并给予彩礼10万元。同年12月,二人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但未予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二人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王某感觉赵某的各种行为都不是相识时的那个赵某,感觉她像变了个人似的。而赵某也感觉王某越来越不疼惜自己,不理解自己。二人便两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双方家人也跟着二人不得平静。2015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赵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赵某接受王某10万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有余,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当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的实际情况(赵某生病住院花费),酌情确定赵某返还彩礼3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10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2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首页
  • 上一页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末页
  • 1818
  •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0351-8390066

    0351-8390077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