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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于2005年4月26日再婚,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李某甲(已成年)。李某于2013年11月16日死亡。2014年1月,李小甲起诉要求继承李某与曹某婚后共建的房屋6间,并出示了李某生前的遗嘱一份。该遗嘱称“在我过世后,我愿将我与曹某婚后共建的6间房屋全部给我唯一的女儿李某甲。其他人均无权继承上述遗产。”该遗嘱系打印件,结尾处有李某签字。曹某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同时出示了票据证明4间房屋为李某与其婚内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甲不认可曹某提供的票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审理后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李小甲提供的遗嘱,因系打印遗嘱,李某甲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该遗嘱确系李某打印,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遗嘱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上述条文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三种继承方式,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优先适用。实践中,常见的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直接依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依法分割遗产,其依据较为明确,适用较为简单。虽然《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有规定,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遗嘱形式的多样性,对遗嘱的认定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的形式较为规范,其认定也较为简单。自书遗嘱在实践中主要集中于对遗嘱本身形式的审查,特别是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有无伪造、被篡改的情形。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代书遗嘱,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知识的限制,日常生活中,代书遗嘱的形式复杂多样,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审查。我国《继承法》除了对代书遗嘱作形式上的要求,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外,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身份作了特殊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审判实践中,因上述三种情况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均有发生,这往往也成为继承案件中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虽然《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但在社会生活着,并非人人对于《继承法》的规定如此熟悉,特别是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认为自己的财产自己可以随意处置,家丑不可外扬,让自己人作为见证人更为放心等等考量下,在代书遗嘱中,由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见证并不鲜见,从而导致代书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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