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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艾滋病受就业歧视,应聘者首获赔偿

案情介绍
       甲某报名参加某县教育局的教师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与面试,但是在体检环节,甲某因被检测出患有艾滋病而被该县教育局告知体检结果不合格,不予录用。
       甲某认为,一方面,该县教育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他进行HIV检测,侵犯了他的身体隐私权。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据此,甲某认为,县教育局以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由,认定体检不合格,剥夺他受聘为教师的资格,违反了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他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益。甲某遂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将县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甲某提起诉讼后,受理该案的县人民法院首先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某同意撤诉,县教育局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补偿甲某各项备考费用3000元。
    2、考虑到甲某的实际困难,县教育局愿意给予“经济帮助金”4.2万元。
    3、甲某同意,此事到此终结。
    4、两方对此协议不得做任何负面宣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最终,甲某因诉县教育局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获得4.5万元赔偿。
律师意见
    该案是我国因艾滋受到就业歧视而获得赔偿的首案。尽管《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已规定了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但艾滋感染者受歧视的状况仍未消除。受到歧视的艾滋感染者寻求司法救济非常困难,迄今我国已发生多起艾滋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无一获得胜诉,甚至有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该案是迄今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中第一例艾滋感染者获赔的案件,是艾滋反歧视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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