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案例 首页>个人案例
一方擅自改姓,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经山西省某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张某随母亲黄女士生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张某生活教育费20万。离异后,张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没有再婚。黄女士从事个体经营,离婚后不久与王先生相识,并与之再婚。婚后,黄女士与王先生没有再生育子女。由于继父王先生非常喜爱张某,张某也与王先生能够融洽的相处,经过一段时间,王先生与张某便以父子相称,黄女士看此情形,在没有征得张先生的同意下,直接到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将张某的姓氏改为王某。张先生得知后,非常恼怒,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黄女士恢复其子的姓氏。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黄女士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张某的姓氏。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异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违反了我国的传统和社会习惯。在本案中,被告黄女士将张某更名为王某,既没有征得张先生的同意,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 首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下一页
  • 末页
  • 1818
  •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0351-8390066

    0351-8390077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