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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购买建材,并提供了与建材公司的虚假的买卖合同,同年取得贷款后,该公司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债务。后该公司支付该贷款公司部分利息后,剩余本息至今未还,给该贷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主要问题: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争议的焦点: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裁判理由: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1、发放贷款业务是金融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发放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是经法定部门依法批准的。
    4、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影响其金融机构性质。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准设立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2、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从事金融业务,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金融机构编码。
    2、小额贷款公司同样适用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四、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结果:
    该单位构成骗取贷款罪。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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