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例 首页>公司案例
合作开发纠纷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A公司通过中间人找到B公司,称其通过置换拥有滨河东路XXX区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由A公司以土地投资,由B公司以开发所需资金投资,同B公司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
       双方经进一步协商后,就合作开发XXX区约400亩土地达成口头协议。此后,A公司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分十六次收取合作定金4500万元。但是,A公司在收取定金的同时,以种种理由拒不同B公司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但B公司在同A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先后投入人力、财力完成合作开发工作,完成项目的设计、可行性研究、垫付注册资金成立了项目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了办公场所及装修,承担了A公司派驻项目公司人员的一切费用,并就项目所需资金向银行进行了贷款。但是由于A公司不积极履行合作义务,已经给B公司带来了占压贷款资金利息、人力、物力投入等严重的经济损失。无奈,B公司在A公司将合作土地以自己的名义同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同A公司进行了谈判。后通过第三方调解,双方于2010年3月22日签订了书面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协议确定了双方口头约定的第一期合作开发内容,确定了双方合作开发XXX区约90亩土地,由A公司负责在2010年4月25日前将土地使用权办理至B公司以及A公司双方名下,并为项目贷款办理完毕该土地的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如A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前未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的,由A公司双倍返还B公司已经支付4500万元定金。同时,协议第十条约定,双方因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A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拒不积极办理土地手续,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2010年4月26日,B公司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依据仲裁法及太原仲裁委仲裁规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A公司位于滨河东路以东、XXX小区以北59184.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被申请人签订了XXX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后查封。该土地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权属,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B公司以自己位于XXX西侧的5900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在仲裁过程中,经申请人B公司与被申请人A公司协商,于2010年5月24日达成《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将土地申请解封后,被申请人在解封后的10日内办理完毕他项权利证书。如10日内被申请人未能办理完毕的,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倍返还申请人9000万元定金的义务。
 

  • 首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下一页
  • 末页
  • 88
  •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0351-8390066

    0351-8390077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