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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李某和王某夫妇二人因购买房屋所需,以李某为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借款30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金额9万元,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21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0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全部贷款。双方就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初期,李某尚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012年10月20日,李某申请提前还款,向银行支付了剩余本金及利息,将商业贷款全部结清。随即,双方解除了房屋的抵押登记。之后,李某继续按月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下的借款本息。但自2013年5月起,李某开始未足额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下的借款本息。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下的贷款本金4.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法院判决李某、王某归还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下贷款本金4.2万元。
点评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组合借款纠纷案件。由于借款人提前偿还了全部的商业贷款,导致解除了对抵押房产的登记,借款人认为已经还清了所有欠款,而事实上清偿的仅仅为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双方沟通缺失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借款人采取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组合的方式购买住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人申请提前还贷,清偿贷款时,应明确清偿范围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或二者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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