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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债务人认定?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9日,原告孟某向被告李某银行卡内先后转账20万元、10万元,并由被告王某、李某在银行业务回单中签字确认。当日被告即将原告打款的30万元转至案外人王某某卡内。2014年5月,原、被告
补签了借款合同,被告王某、李某在合同尾部签字捺印,后被告王某、李某依据与原告孟某借款合同的约定,将买受人为被告李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交给原告用于房产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
款到期后,原告孟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王某偿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被告王某、李某称其并非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所收到的款项已经转给案外人王某某,故抗辩不应承担本案
的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偿还原告孟某借款30万元。
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虽然属于实践性合同,但其也应当遵循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借贷双方即为合同的双方,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涉及的便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
致时,债务人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人民币属于种类物,借款后再由借款人如何处理并不能对抗原借款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债权人孟某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以及支付借款的凭证向合同相对方李某
及王某主张债权,李某、王某抗辩并非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李某、王某所陈述的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王某某的事实为新的法律关系,其二人
与案外人王某某的合同关系可以另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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