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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如何保护已公开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

 
案情介绍
      A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XXX设备”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9月20日公开,2010年1月21日授权公告。2009年,B公司向C公司购买类似设备一套,该设备使用了上述A公司的专利。A公司故将B公司、C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该案经过两审,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发明专利授权后针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从而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评析
1、专利权人如何保护已公开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后的18个月必须公开,而此事专利并未有授权。这就导致了“专利”保护的真空期,此时的专利申请人,即失去了专利技术的保密性,又无法维权。对于这段权利真空期,《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被授权后,其才有权请求专利执法部门或法院起诉要求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2、制造者与销售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真空期”内,申请人仅有权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无权阻止他人使用专利。且在授权后,也无权要求相关产品的后续使用者支付费用。根据最高院的判决,我们可以归纳出:专利申请人无权请求他人停止在权利保护真空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其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且在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真空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且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也不应再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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