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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代理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劳动关系成立2年后,劳动者不主张自己的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就会超过时效。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真的会超过时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的不是很明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提出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规则,即当事人能证明的,按照证明;当事人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提出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法理上讲,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双倍工资是对违法者的惩罚。劳动者若不能找到更合适的工作,他怎么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而是不能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主张劳动者超过时效,如何劳动者权益,如何惩罚违法者?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状态持续的情况下,认定劳动者超过时效其实就是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客观上劳动者也不会服气,必然难有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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