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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
2、《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反诉必须要经特别授权。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3、《民事诉讼法》第1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
4、《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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