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首页>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性质、归属 、处理与执行

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归属、处理、执行
 
导读: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单位按照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是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
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全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下文就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和如何执行进行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向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通天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 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前公积金的法定理由。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房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2、强制执行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话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结合这个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三、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个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上一篇:彩礼返还应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事实婚姻的定义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0351-8390066

0351-8390077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