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案例 首页>个人案例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再行起诉获赔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再行起诉获赔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开办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0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出现意外被压断右脚,经医院手术治疗,诊断为右脚四指畸形。2013年11月21日原告治愈出院。11月27日,原告张某同某公司达成了《关于张某因工受伤的赔偿协议》:给予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2.6万元整。2013年12月10日,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14年1月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2014年2月,原告张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被告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签订了一次性了结的补偿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原告张某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赔偿242000元。
本案疑难点: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关于张某因工受伤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获赔方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该条款应认定有效。    
尽管法律中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但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的法定义务,在工伤认定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的赔偿协议与法律规定并不相冲突,故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数额时,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本案中,虽赔偿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张某并不清楚其享有哪些权利,以及签订协议后会使其权益受到巨大损害,且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大大低于张某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使张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故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张某因工受伤的赔偿协议》。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停工留薪等共计177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一篇:一方擅自改姓,应承担法律责任 下一篇:一方婚前的单位分房,婚后买下产权如何定性?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0351-8390066

0351-8390077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