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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8日,刘某驾车上路为躲避一电动车,在情急之下错将油门当刹车踩,一头撞到张某停在路边的奔驰车尾部上。另在事故发生之时,李某正从奔驰车后穿行,被二车夹伤腿部。不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李某不承担责任。李某在医院住了两个多月,花费数万元才出院。司法鉴定评为9级伤残。后因李某与当事方协商赔偿未果,遂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承认是他错踩油门撞到李某的车才发生车祸的,但他认为,自己当时是为避让电动车而意外发生车祸的,如果不是电动车乱窜马路,他根本不会发生车损人伤的车祸。张某认为,交警认定刘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一点责任没有,因此没有理由要他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这起事故,投保人张某没有丝毫责任,坚持不赔。但李某的代理人认为刘某的车已经投保了金额高达12万元的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尽管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对事故无责任,但张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张某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项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林明要对章华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应在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赔偿,不考虑投保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当前,最高限额通常为万元,但各赔偿项都有最高额限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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