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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份,该公司以其协调能力差为由,口头告知刘某被解聘。刘某不服,继续到该公司上班,但公司不安排刘某工作。并于不久给刘某送达了关于解聘的通知。刘某不服,后刘某以公司未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社保无法转移为由,向当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刘某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刘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观点及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事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据此,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转移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在性质上,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时和解除后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附随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在性质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如下:
1、从计划经济过度到市场经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也在改革,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开始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逐渐过度到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代管的现代模式。
2、人事档案纠纷往往只是一种表象,人事档案纠纷的背后,实际上是劳动权利义务纠纷。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但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档案纠纷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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