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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可要求保险公司现行赔偿

      2010年8月初,史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6万余元的别克轿车。买车后没两天,史先生的司机小王驾车在宁 (宁武)白 (白家滩)线(63KM+800M)处正常行驶时,被一辆对向车道转弯的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而就在事故发生两三分钟后,小王正和对方司机在车下理论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从后方再次撞击了史先生的别克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两个肇事者分别对两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可是,两方肇事者就各自承担多少赔款开始了漫长的 “扯皮”。迟迟得不到赔偿的史先生找到为其车辆承保全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于是,史先生于2011年4月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迎泽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史先生应先向两个肇事方索赔,在两方没有能力赔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
     法院认为,史先生的车辆被撞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同时,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因第三方造成投保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偿”的权利。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史先生的车辆损失费21万余元,鉴定费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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