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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1999年元月,运城市某县农民张某与女友谢某同居,当时,两亲家为了逃避小龄同居的罚款,就在村委会开了已到法定年龄的证明,由张某的母亲持2人合影到镇民政员处交了登记费,但没有发给结婚证。2006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除了同居关系。2008年1月9日,张某与赵某向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县民政局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给了结婚证。2013年谢某到民政局要求登记与他人结婚时,民政局告知,电脑显示,谢某与张某登记结婚,而且张某还与王某登记结婚。谢某的结婚登记不能办,张某有重婚嫌疑。为此,张某向县民政局提出撤销1999年结婚登记的申请,但民政局坚持要求张某走司法途径,才能撤销与谢某的婚姻。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登记结婚诉讼,与此同时,谢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张某一时间被缠讼到了两起诉讼之中,感到很疲惫。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张某起诉超过两年期限,裁定驳回张某起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到运城中院后,行政庭主审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镇民政员进行结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并未到场,且未颁发结婚证,致双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该登记行为,该登记行为存在严重瑕疵,且在2003年10月1日后,结婚登记由乡镇民政提级到了县民政,2006年后,县民政局实行了联网,并且县民政局是在2008年后才把原来乡镇民政的登记档案录入到了电脑,所以,2008年1月9日,张某与赵某向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时,县民政局经过审核依法予以登记,至此,才出现了一个丈夫有两个妻子的现象。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1999年的婚姻登记如果不撤销,势必影响到当事人现在的合法婚姻,但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已超。针对这个局面和行政诉讼的疑难问题,合议庭法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从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大局出发,经过和县民政局代理人的沟通,给县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民政局撤销张某和谢某1999年的结婚登记档案。县民政局于2014年3月下发了撤销决定,张某申请撤销了本次诉讼,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张、谢二人超过起诉期限,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应该手里该案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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