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务 首页>民事法律事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今年1月8日中午,小明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午休时,与其他小朋友在二层床上玩耍,不慎被推下床。小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了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小明的父母认为,张某开办“小饭桌”提供食宿并因此获益,应当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于小明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期间,张某辩称,发生损害的事实是小明自己在床上打闹所致,系本人存在过错,与“小饭桌”无关。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几次组织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近日,迎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小明受伤是因第三人导致,“小饭桌”经营者张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小明2200余元。法官同时建议,孩子的家长最好与“小饭桌”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究竟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实际审判中是一个经验值。
v
 

上一篇:(转)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有效吗? 下一篇:危险废物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0351-8390066

0351-8390077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