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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

 基本案情
     A公司、B公司与C公司委托A公司处理废酸。A公司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蒋某从上述两公司运输和处理废酸。蒋某多次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将从三公司收集的共计6车废酸倾倒至红先河桥南侧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经雨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镇政府为治理污染,花费合计887266元。镇政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董某、A公司、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87266元。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派其雇员将废酸倾倒至红先河旁雨水井中,造成严重污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董某盲目听从蒋的指派,故意将废酸倒入雨水井中导致红先河严重污染,应当与其雇主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B公司、C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移交到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但上述三公司均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处理废酸,与此后红先河严重污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本次污染事故具有重大过错,理应与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三公司运出并倾倒的废酸数量及佳余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各自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判令蒋某赔偿镇政府各项经济损失887266元,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对蒋某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20%、65%、15%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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