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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失地农民可否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被告贾某驾驶重刑自卸货车与梁某驾驶的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梁某当场死亡。2010年4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庭审理争议的焦点就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决定本案成败的关键是否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属于县城常住居民。在举证期间,律师帮助原告搜集了大量证据,证明死者及其家属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属于县城常住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审理法官在内心确信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的处理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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