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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2013年3月,朱某经过面试,进入邵阳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要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不予签订。该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规定与其他劳动者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在工作中朱某经常请假,工作三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待遇产生分歧,朱某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邵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获知,朱某是法院的常客,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过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邵阳某公司虽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邵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评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证明不胜任工作的标准,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支付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证明员工拒绝即可,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支付补偿金。不过法院的判决表达了法院的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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