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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对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受训人员在驾驶培训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行为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行为主体是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对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负有责任的人,成为此类主体不受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由于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且培训单位所从事的是经营活动,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责任。
  培训活动是指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学习驾驶技能,并向驾驶学校支付学费的行为。
  损害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既包括给车外人员造成的损害,也包括给车内人员造成的损害。损害的承担应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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