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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近日,迎泽区法院法庭审理了一起由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
从2010年1月起,原告杜某在被告太原某物业公司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2月,杜某以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致,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可以为原告缴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自2010年1月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遂依法判决太原某物业公司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