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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发的车损是否属于车损险赔偿的范围?

案情回顾:
      马某为自己的奥迪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车损险的金额为45.7万元。2013年7月份的一天,轿车所在区域发生火灾,导致车辆被烧毁。事发后,马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9月份,经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放火嫌疑”。10月份,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金额作出价格鉴定,认定损失为30万元。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此处的“火灾”仅指自然灾害,即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当中不包括人为纵火。退一步而言,即使是火灾也属于免责范围,因为起火原因是放火嫌疑,系原因不明,属保险免赔范围。
      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认为,火灾构成要件中“时间和空间失去控制”应当指车主本身能否控制,而不是指纵火人能否控制。只要起火原因是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车主又无法预料和控制车辆是否会被人纵火、何时被纵火,就属于火灾风险,应按车损险火灾条款理赔。
      审理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马某理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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