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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5年9月5日,郭某与XXX公司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了《XXX租赁协议》,郭某将其购买的世茂中心二层服装区域612号铺位出租给XXX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每年租金3343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每年4月15日支付。合同签订后至今,XXX公司仅支付2007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4日租金91650元,之后XXX公司一直拖欠租金。由于2010年8月23日郭某去
世,随后郭某便为此事多次奔走,要求XXX公司履行合同,但XXX公司截至2015年4月15日最后一笔租金支付时间到期后,仍拖欠郭某租金209220元,并拒绝支付。
      本案在审理郭晨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郭某与XXX世贸中心签订的《XXX租赁协议》
二、XXX世贸中心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给付郭某剩余租金60000元整,逾期须支付郭某从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未给付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关利息。
评析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一方的违约,给想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
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们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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