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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范围诊疗,医院与医生担责

案情回顾:
       某民营医院为招揽生意,于2010年底与外地医生甲某签订《皮肤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并开设皮肤科诊疗服务。由于收费较低,前来就诊人数较多。
       患者乙某曾在该医院进行长期诊疗,但病情却一直未见好转,其便转至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方得知自己的疾病很轻,本可以很快痊愈。乙某不甘心,便对之前就诊过的民营医院进行多方调查,才发现该医院并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而甲某也并非该医院的医生,于是乙某将该医院与医生甲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民营医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并没有皮肤科,与甲某所订立的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协议,其相关诊疗活动也应被禁止。双方存在过错,但该医院过错更大。因此,法院认定该医院对乙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乙某8000元,医生甲某则承担20%的责任,赔偿乙某2000元。
 律师意见:
1、医院超范围诊疗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是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医疗事业发展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超出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属于超范围诊疗;超范围诊疗属于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该民营医院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的前提下,与甲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并对外开展皮肤科诊疗服务,违反了以上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医生如变更从业地点应提出申请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诊疗活动,如果变更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上述案件中,甲某本应按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行医,当从业地点发生变动,应依法提出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显然甲某违反了上述规定。
3、医生如在多点执业应办理正规手续
     上述案例给医务人员带来的警示:首先,医务人员在提升自身职业素养的同时,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认识到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兼职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外出会诊应当征得本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尊重患者权利,防范医疗风险与医患纠纷的产生。其次,医务人员应当一切为患者着想,在诊疗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使患者得到准确、及时的诊治,须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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