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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4年,王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二人恋爱期间,王某购买20000元首饰并交付给朱某,并于2014年12月举办了订婚仪式,王某之母按风俗给付朱某彩礼钱100001元。
期间朱某怀孕。双方准备婚礼期间发生矛盾,朱某未与王某协商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彩礼及首饰亦未返还王某。王某起诉法院要求朱某返还彩礼钱及首饰。法院酌情判决朱某返还彩礼钱90000元,首饰不予返还。
评析
     彩礼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也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企图通过结婚索取彩礼敛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
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
方应当返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考虑接受彩礼一方有无怀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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