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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案情
      苏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苏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2年12月,苏某又因癌症入院治疗。期间,苏某实际支付医药费26352.18元。2015年10月,
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XXX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苏某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李某作为苏某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李某给付苏某医疗费23000元,并每月给付苏某扶养费1500元。
点评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愈
来愈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
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
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作为妻子的苏某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丈夫的李某却撒手不管,法院鉴于苏某确实需要扶养,而李某又有一定的经
济能力,判令李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一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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